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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客坐过山车致九级伤厦门一度假区赔188万

发布时间:2021-01-21 17:32:51 阅读: 来源:点火器厂家

“黄金周”长假开启,很多人已背上行囊满心欢喜地奔向神往之地。不过,出门在外,总有这样那样的意外影响着旅客的心情、行程,甚至危及旅客的健康,并留下千头万绪的官司,消耗旅客的精力。为此,本期法眼列出三个案例,或许能给您出行过程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。

人在旅途,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?意外发生后,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想了解更多关于旅游纠纷的知识,不妨看看法眼,为您补上出行前的重要一课。

案例1

参加境外游

骑乘项目受伤

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,应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约1.5万元

肖近(化名)同妻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泰国游行程。2011年4月19日该团从厦门出发。4月22日,旅行社按行程计划安排了骑乘“越野摩托车ATV”。肖近参与了该项目,但骑乘过程中却发生事故,肖近受了伤。在导游的陪同下,肖近在泰国当地进行了简单治疗。因有伤在身,肖近未参与割橡胶、骑乘大象项目。

2011年4月23日,肖近随团返回厦门。旅行社派人至机场接其前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(下称中山医院)骨伤科检查就诊,被诊断为胸十椎体压缩骨折。旅行社在支付了肖近国外治疗费后便不再进行赔付。

肖近称,其是在进行旅游行程安排的骑乘“越野摩托车ATV”时发生事故,并因此受伤。受伤后所产生的医药费、交通费等都应由旅行公司进行赔付。对于其行程中未完成的项目,旅行社也应进行赔付。

旅行社辩称,案涉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肖近个人原因所造成,肖近应当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被告作为旅游机构,已履行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,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任何责任。

[法院判决]

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,旅行社赔偿肖近医疗费、交通费、护理费、未完成旅游项目损失等共计14982.01元。

[法官说法]

旅行社违反了旅游合同的约定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旅行社未就境外旅游项目的设置对旅游者进行特别的风险告知;旅行社的随团导游也未针对“越野摩托车ATV”旅游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,向旅游者进行特别告知,在旅游者参加“越野摩托车ATV”旅游项目游玩时,导游并未陪同参与。也就是说,被告旅行社的行为不仅构成违约,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因此,肖近在完成“越野摩托车ATV”旅游项目过程中受伤,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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